小型工程相關法例詳情 二級小型工程 項目描述
2.1. |
在平板開鑿洞口,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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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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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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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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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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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洞口的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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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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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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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支承構築物),或該等裝置的金屬箱(金屬箱),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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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位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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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地面上; | ||||
(B) 簷篷上;或 | ||||
(C) 建築物屋頂上; | ||||
(ii) |
如屬位於懸臂式平板上的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該平板的跨度,不超過1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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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工程不屬第3.2項或附表2第2部第12項所描述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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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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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管道或支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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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位於地面上; | ||||
(B) 位於建築物屋頂上;或 | ||||
(C) 位於露台、外廊或簷篷上,或懸掛於露台、外廊或簷篷底部之下; | ||||
(ii) |
如屬位於懸臂式平板上或懸掛於懸臂式平板底部之下的管道或支架——該平板的跨度,不超過1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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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工程不屬第3.2或3.49項或附表2第2部第12或23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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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按照原來設計,更換位於建築物屋頂的玻璃強化聚酯水箱,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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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水箱的容量不多於9立方米,而該水箱的水壓不多於2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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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水箱與該屋頂邊沿的距離不多於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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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拆除地面或建築物平板上的水箱,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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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水箱的容量不多於9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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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該水箱位於建築物屋頂上——該水箱與該屋頂邊沿的距離不超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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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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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4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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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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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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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防護欄障所在的水平與相鄰水平之間的高度差距多於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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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於地面豎設實心圍牆,或改動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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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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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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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於地面豎設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或改動地面上的圍欄,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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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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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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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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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6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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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建造、改動、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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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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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窗或玻璃外牆並無跨度多於6米的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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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3.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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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10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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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工程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主框;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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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工程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輔助框,而該輔助框的長度多於1.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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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100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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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屬建造或改動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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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在外牆為該窗或玻璃外牆所開的洞口的面積,不超過6平方米;及 | ||||
(B) 上述洞口的長度或闊度(以較短者為準),不超過1.8米;及 | ||||
(ii) |
如屬修葺或更換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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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該工程按照該窗或玻璃外牆的原來設計進行;或 | ||||
(B) 該工程屬第(i)(A)及(B)節所描述者;及 | ||||
(f)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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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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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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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拆除窗或玻璃外牆,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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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窗或玻璃外牆的高度不多於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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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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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屬第3.7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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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
建造或改動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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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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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沿着距離該基腳的位置10米的地點劃出的界線之內的範圍內,下坡方向的整體坡度不多於5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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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坡度多於15度的斜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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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高度多於1.5米的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而在從該基腳的底部向下劃與水平成45度角的線以下的範圍內,亦沒有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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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容許該基腳施加於土地的壓力不多於100千帕斯卡或(如該基腳位於地下水位之下)50千帕斯卡;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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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基腳不是建造在軟質黏土或泥漿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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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挖掘工程,但前提是:挖掘的深度超過300毫米,但不超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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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拆除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電訊服務的無線電通訊站,而該通訊站是採用圍板或機組櫃(連其支承構築物)的形式的,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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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通訊站的長度不多於4.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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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通訊站的闊度不多於4.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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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通訊站的高度不多於2.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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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第3.8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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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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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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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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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外牆的高度不多於1.1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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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第3.45或3.46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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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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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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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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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外牆的高度多於1.1米,但不多於3.5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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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第3.45或3.46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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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修葺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包括該外牆的混凝土伸出物),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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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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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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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外牆的高度不多於3.5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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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屬涉及混凝土伸出物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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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伸出物的厚度,不超過125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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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伸出物自該外牆伸出不超過1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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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或改動或修葺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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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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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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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閘每一扇的重量均不多於3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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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200公斤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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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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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柱、承重牆、平板或梁(不包括無梁板、懸臂式平板、肋狀梁樓板、井式樓板、預應力梁、後張法預應力梁、懸臂式梁、轉移板、轉移梁或擋土構築物)(結構組件)或結構組件的混凝土伸出物(伸出物),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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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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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重澆或更換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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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涉及拆除整層樓面或屋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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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涉及以鑽孔方式對該結構組件或伸出物進行取芯;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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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屬涉及伸出物的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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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伸出物的厚度,不超過125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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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伸出物自該結構組件伸出不超過1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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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豎設或改動伸出式招牌,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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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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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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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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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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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它所附着的外牆多於4.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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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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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該工程不屬第3.16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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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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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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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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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如該招牌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5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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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該招牌並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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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多於6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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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工程不屬第3.17項或附表2第2部第10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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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豎設或改動位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上的招牌,或豎設或改動懸掛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底部之下的招牌,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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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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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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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露台或簷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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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招牌的高度不多於6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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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1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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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豎設或改動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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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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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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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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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豎設或改動戶外招牌連同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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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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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3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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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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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涉及為建造該基腳而進行的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5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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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更換第1.22、1.23、2.19或2.21項提述的招牌的展示面,但前提是:該展示面包含石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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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拆除伸出式招牌,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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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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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第3.18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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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拆除位於建築物屋頂的招牌或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拆除戶外招牌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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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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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第3.19或3.22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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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拆除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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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該招牌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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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該招牌並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40 平方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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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屬第3.20項或附表2第2部第11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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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拆除位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上的招牌,或拆除懸掛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底部之下的招牌,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3.21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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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修葺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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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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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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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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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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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不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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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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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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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的1.5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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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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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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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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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加建或改動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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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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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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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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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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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工程是在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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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斜坡的坡度不多於15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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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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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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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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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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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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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 |
豎設、修葺、改動或拆除地底以上的排水渠,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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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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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第3.23項所描述者;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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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並不涉及內支管或衞生設備的修葺或更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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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
拆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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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自建築物外牆或自圍牆伸出的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用於支承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的支架或架(不包括晾衣架)(架),但前提是:該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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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自該牆伸出超過75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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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並非以混凝土建造;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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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自建築物外牆或自地面上的圍牆伸出的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該管道或支架自該牆伸出超過7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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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不多於2米的違例構築物(不包括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但前提是(如該構築物是固定於屬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 該露台或簷篷的跨度不多於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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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
豎設、修葺或拆除以金屬暗銷及嵌固件固定於建築物內牆壁上的鑲板,但前提是該鑲板的最高點與毗鄰樓面的距離多於3米,但不多於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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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
鋪設、修葺或拆除建築物的外牆批盪、外牆牆磚或屋頂飾面,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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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屬涉及鋪設或修葺屋頂飾面的工程——在該工程完成時,該等飾面的厚度,不超過其原來設計的厚度;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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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7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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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
按照原來設計,把開有洞口的平板復原,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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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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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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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洞口的範圍內相距最遠的2點的距離多於15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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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洞口的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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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
拆除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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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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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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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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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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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不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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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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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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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的1.5倍;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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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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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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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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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 |
拆除附於建築物外牆或位於建築物屋頂的煙囪,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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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煙囪的最小橫切面尺寸不多於5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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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煙囪最高點與毗鄰屋頂水平的距離不多於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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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
拆除懸掛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底部之下的違例構築物,或拆除固定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的違例構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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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
拆除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違例單層構築物,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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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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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構築物的高度不多於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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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構築物不是無梁板、預應力混凝土構造、傳送主梁、吊桿、跨度多於1.2米的懸臂式構築物或擋土構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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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構築物並無跨度多於6米的結構構件;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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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工程不屬第3.32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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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 |
拆除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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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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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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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閘每一扇的重量均不多於3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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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200公斤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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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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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
為建築物外牆的開口豎設金屬風罩,或改動、修葺或拆除該風罩,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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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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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風罩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3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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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風罩的最高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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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該風罩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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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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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就比該開口大的金屬風罩而言——將該風罩投影至該外牆上時,投影的影像與該開口之間的邊界闊度(不包括角位),不超過3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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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
於通風系統中豎設防火閘,或改動通風系統中的防火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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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為建築物外牆的開口豎設可收合遮篷,或改動或修葺該遮篷,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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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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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開口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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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門口(並非用作逃生樓梯出口或通往露台或外廊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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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窗口(不包括機房、洗手間、浴室或廚房的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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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遮篷並非固定於任何懸臂式平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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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遮篷並無任何部分高於該開口所在樓層的天花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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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遮篷的最高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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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該遮篷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不超過5.5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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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不超過5.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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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遮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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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在收合後,自該外牆伸出不超過5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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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完全展開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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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該遮篷在某屋頂上方伸出——自該外牆伸出不超過2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自該外牆伸出不超過2.5米;及 | ||||
(g) |
該遮篷的闊度最多比該開口的左右兩邊各超出5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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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於地面花園豎設花棚,或改動或拆除位於地面花園的花棚,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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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花棚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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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屬豎設或改動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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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花棚的架空支架每個開口的長度及闊度,均不少於200毫米; |
|||
(ii) |
該花棚與任何其他構築物之間的水平淨空,均不少於500毫米; |
|||
(iii) |
就於私人花園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各個位於該花園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 —— |
|||
(A) 不超過20平方米;及 | ||||
(B) 不超過該花園總面積的5%;及 | ||||
(iv) |
就於非私人花園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 —— |
|||
(A) 每個位於該花園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均不超過20平方米;及 | ||||
(B) 各個位於該花園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不超過該花園總面積的10%;及 | ||||
(c) |
如屬拆除工程——該花棚所覆蓋的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
|||
2.45.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花棚,或改動或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花棚,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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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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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花棚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d) |
如屬豎設或改動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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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花棚的架空支架每個開口的長度及闊度,均不少於200毫米; |
|||
(ii) |
該花棚與任何其他構築物之間的水平淨空,均不少於500毫米; |
|||
(iii) |
就於建築物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 —— |
|||
(A) 每個位於該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均不超過5平方米;及 | ||||
(B) 各個位於該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不超過該部分總面積的5%;及 | ||||
(iv) |
就於並非建築物公用部分的部分(非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 —— |
|||
(A) 每個位於該非公用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均不超過5平方米;及 | ||||
(B) 各個位於該非公用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既不超過20平方米,亦不超過該部分總面積的5%;及 | ||||
(e) |
如屬拆除工程——該花棚所覆蓋的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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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
於建築物內豎設金屬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或改動建築物內的管道或支架,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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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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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管道的最小橫切面尺寸,超過90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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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管道的最大橫切面尺寸,不超過1.8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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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
於地面或建築物屋頂豎設室外金屬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或改動地面或建築物屋頂上的管道或支架,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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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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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與毗鄰地面或毗鄰屋頂(視情況所需而定)的距離,不超過2.5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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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屬第3.47項或附表2第2部第22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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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 |
修葺、更換或拆除室外金屬覆蓋層,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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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如屬修葺或更換工程——該工程是按照該覆蓋層的原來設計進行的;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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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第3.31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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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
豎設或改動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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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支架用於支承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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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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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支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6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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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支架的最高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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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如該支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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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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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支架經設計用作支承重量不超過150公斤的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視情況所需而定);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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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工程不屬第3.27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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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 |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用作保養通道的室外金屬構築物,或將之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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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
豎設或改動室外豎梯,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8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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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
於地面豎設户外花槽、水池或噴泉,或改動、修葺或拆除地面上的户外花槽、水池或噴泉,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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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花槽、水池或噴泉的最高點與最低點之間的垂直距離,不超過1.5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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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4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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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
於地面豎設室外支柱,或改動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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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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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但不包括底座)的重量,不超過150公斤;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
|||
2.54.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支柱,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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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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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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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但不包括底座)的重量,不超過100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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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如該屋頂有多於一條支柱——每條支柱之間的距離,最少有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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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支撐該支柱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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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該工程不屬第3.54項或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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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實心圍牆,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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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屋頂的加建牆壁總長度,以該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不超過0.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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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支撐該圍牆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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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1.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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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該圍牆的厚度,不超過1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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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
該圍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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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
該工程不屬第3.55項或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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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圍欄,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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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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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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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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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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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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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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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
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1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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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
該圍牆的厚度,不超過100毫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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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
該圍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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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
該屋頂的加建牆壁總長度,以該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不超過0.3米;及 |
|||
(g) |
該工程不屬第3.56項或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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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
於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不包括違例實心圍牆及符合以下說明的實心圍牆:屬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並在沒有本條例第14(1)條所指的建築事務監督的批准及同意下豎設、改動或修葺)(圍牆)的頂部,豎設網欄、金屬欄杆或支柱,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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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b) |
該圍牆及該網欄、欄杆或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總高度,不超過5米; |
|||
(c) |
如屬網欄或金屬欄杆——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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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1項所描述者。 |
|||
2.58. |
修葺地面上的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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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3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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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及 |
|||
(d) |
該工程不屬第3.58項或附表2第2部第6項所描述者。 |
|||
2.59. |
修葺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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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及 |
|||
(b) |
該工程不屬第3.59項或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
|||
2.60.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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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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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第3.60項或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
2.61.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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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2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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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工程不屬第3.61項或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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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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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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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
|||
(d)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5米;及 |
|||
(e) |
該工程不屬第3.62項或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
2.63.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第3.63項或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
2.64.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2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第3.64項或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
2.65.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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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
(c)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5米;及 |
|||
(d) |
該工程不屬第3.65項或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
2.66. |
拆除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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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屬第3.66項或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
|||
2.67. |
拆除地面上的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 |
|||
(b)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第3.53.項或附表2第2部第6項所描述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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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安裝、改動、更換或拆除招牌的展示面,但前提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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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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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結構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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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該展示面不包含石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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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如屬更換工程——該展示面的大小及覆蓋範圍,與被更換的展示面的大小及覆蓋範圍相同;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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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該工程不屬第3.16或3.17項或附表2第2部第10或30項所描述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