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相關法例詳情 一級小型工程 項目描述

1.1.

豎設或改動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2.

在平板開鑿洞口,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及

(c)

該洞口的面積多於1平方米,但不多於4.5平方米。

1.3.

與安裝或改動載貨用升降機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c)

該升降機的額定負載不多於250公斤;

(d)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地板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e)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高度不多於1.2米。

1.4.

與安裝或改動樓梯升降機或升降平台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1.6.

豎設、改動或拆除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1.7.

於地面豎設實心圍牆,或改動地面上的實心圍 牆,但前提是 ——

(a)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 5 米;及

(b)

該工程不屬第 2.6 項或附表 2 第 2 部 第 5 項所描述者。

1.8.

於地面豎設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 (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或改動地面上的圍欄,但前提是 ——

(a)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

(b)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c)

該工程不屬第2.7項或附表2第2部第16項所描述者。

1.9.

拆除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3.4項或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

1.10.

拆除地面上的室外網欄(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或支柱,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66、2.67、3.5或3.66項或附表2第2部第6或17項所描述者。

1.11.

建造或改動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不多於3米;

(b)

沿着距離該基腳的位置10米的地點劃出的界線之內的範圍內,下坡方向的整體坡度不多於15度;

(c)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坡度多於15度的斜坡;

(d)

在(b)段所述的範圍內,沒有高度多於1.5米的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而在從該基腳的底部向下劃與水平成45度角的線以下的範圍內,亦沒有擋土牆或梯狀擋土牆;

(e)

容許該基腳施加於土地的壓力不多於100千帕斯卡或(如該基腳位於地下水位之下)50千帕斯卡;

(f)

該基腳不是建造在軟質黏土或泥漿之上; 及

(h)

該工程不屬第2.10項所描述者。

1.12.

與任何其他小型工程或指定豁免工程的進行相關的挖掘工程,但前提是:挖掘的深度超過1.5米,但不超過3米。

1.14.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支承無線電通訊站的構築物,而該無線電通訊站是只用於電訊服務並採用機組櫃的形式的,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機組櫃的長度不多於1.5米;

(c)

該機組櫃的闊度不多於1米;及

(d)

該機組櫃的高度不多於2.3米。

1.15.

豎設或改動建築物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外牆);或修葺或拆除外牆(包括其混凝土伸出物),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外牆的高度超過1.1米,但不超過3.5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2.15、3.45或3.46項所描述者。

1.16.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或改動或修葺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300公斤的;及

(d)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1.17.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結構構件(包括無梁板、懸臂式平板、肋狀梁樓板、井式樓板、預應力梁、後張法預應力梁、懸臂式梁、轉移板、轉移梁或擋土構築物)或該等結構構件的混凝土伸出物(伸出物),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如屬涉及對結構構件或伸出物進行取芯的工程——取芯的目的,僅限於測試和確定構成該結構構件的混凝土的狀況;及

(c)

該工程不屬第2.17項所描述者。

1.20.

豎設或改動伸出式招牌,但前提是——

(a)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b)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c)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d)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10平方米,但不多於20平方米;

(e)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它所附着的外牆多於4.2米;及

(f)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

1.21.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招牌,或改動位於建築物屋頂的招牌,但前提是——

(a)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b)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c)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d)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e)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建築物的外牆;

(f)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及

(g)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屋頂水平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

1.22.

豎設或改動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如該招牌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5平方米,但不多於20平方米;

(d)

(如該招牌並不設有包含發光二極體的展示系統)該招牌的展示面積多於10平方米,但不多於40平方米;及

(e)

(如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多於6米)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1.23

豎設或改動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擴展基腳的建造),但前提是——

(a)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b)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600毫米;

(c)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2.21項所描述者。

1.24

拆除招牌(不包括拆除戶外招牌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24、2.25、2.26、2.27、3.16、3.17、3.18、3.19、3.20、3.21或3.22項或附表2第2部第11項所描述者。

1.25.

修葺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3米;

(b)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c)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d)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e)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不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f)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i)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的1.5倍;及

(g)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

(i)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1.26.

加建或改動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3米;

(b)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c)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d)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e)

如該工程是在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i)

該斜坡的坡度不多於15度;

(ii)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i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及

(f)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的 ——

(i)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1.27.

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豎設簷篷,或改動或拆除位於建築物的入口處上方的簷篷,而該簷篷是自該建築物外牆伸出的,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2米;

(c)

該簷篷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及

(d)

該工程不屬第3.25項或附表2第2部第14項所描述者。

1.28.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 ——

(aa)

該支架用於支承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支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750毫米;及

(e)

該工程不屬第2.49或3.27項或附表2第2部第13項所描述者。

1.30.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違例構築物(不包括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32項所描述者。

1.31.

豎設、修葺或拆除以金屬暗銷及嵌固件固定於建築物內牆壁上的鑲板,但前提是該鑲板的最高點與毗鄰樓面的距離多於10米。

1.32.

拆除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i)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ii)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及

(b)

該工程不屬第3.1項所描述者。

1.33.

與拆除載貨用升降機相關的建築工程,但前提是——

(a)

該升降機的額定負載不多於250公斤;

(b)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地板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c)

該升降機機廂內部的高度不多於1.2米。

1.34.

與拆除樓梯升降機或升降平台相關的建築工程。

1.35.

按照原來設計,把開有洞口的平板復原,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c)

該洞口的面積多於1平方米,但不多於4.5平方米。

1.36.

拆除地下排水渠,但前提是——

(a)

該工程涉及挖掘工作,而挖掘的深度多於1.5米,但不多於3米;

(b)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擋土牆的底部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c)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任何坡度超過15度的斜坡坡腳的距離,最少相等於挖掘的深度;

(d)

該工程不涉及尾井;

(e)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不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

(f)

如該工程是在坡度多於30度的斜坡的坡頂旁邊進行 ——

(i)

該斜坡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坡頂的外緣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斜坡的高度的1.5 倍;及

(g)

如該工程是在擋土牆的頂部旁邊進行——

(i)

該擋土牆的高度不多於3米;及

(ii)

挖掘處的任何一點與該擋土牆的距離,最少相等於該擋土牆的高度的1.5倍。

1.37.

拆除附於建築物外牆或位於建築物屋頂的煙囪,但前提是 ——

(a)

該煙囪的最高點與毗鄰屋頂水平的距離不多於10米;及

(b)

該工程不屬第2.37項所描述者。

1.38.

拆除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違例構築物,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b)

該構築物的高度多於5米,但不多於10米;

(c)

該構築物不多於2層高;

(d)

該構築物不是無梁板、預應力混凝土構造、傳送主梁、吊桿、跨度多於1.2米的懸臂式構築物或擋土構築物;及

(e)

該構築物並無跨度多於6米的結構構件。

1.39.

拆除違例樓板。

1.40.

拆除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閘最少有一扇的重量是多於300公斤的;及

(d)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

1.41.

於符合以下描述的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舖設實心樓面地台、或豎設或改動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

(a)

該樓宇單位分間為3個或多於3個的房間,而其中最少3個房間——

(i)

是由於該樓宇單位的布局的改動而建成,或是受該改動所影響的;

(ii)

設有盥洗盆、水盆、水廁設備、淋浴間或浴缸;及

(iii)

是擬用作或(在顧及房間的大小及布局下)相當可能會被改成用作睡覺的地方的,

或該樓宇單位由於該工程而將會分間為3個或多於3個的房間,而其中最少3個房間符合載於第(i)、(ii)及(iii)節內的描述;及

(b)

在該樓宇單位內屬(a)(ii)及(iii)段所描述的房間的數目,大於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或由於該工程而導致在該樓宇單位內屬(a)(ii)及(iii)段所描述的房間的數目,將會大於經批准的圖則所顯示的該等房間的數目,

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1.42.

在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樓梯或其防護門廊的圍封部分(不包括承重牆)上開鑿洞口,或改動該等樓梯或圍封部分之上的洞口,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1.43.

於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

(i)

(如屬住用樓宇單位)超過0.1米;或

(ii)

(如屬非住用樓宇單位)超過0.2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3.39或3.40項所描述者。

1.44.

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樓宇單位內的樓板,但前提是——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地台的厚度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及

(c)

該工程不屬第3.41或3.42項所描述者。

1.45.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花棚,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花棚,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花棚的高度,不超過2.5米;

(d)

該花棚的架空支架每個開口的長度及闊度,均不少於200毫米;

(e)

該花棚與任何其他構築物之間的水平淨空,均不少於500毫米;

(f)

就於建築物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 ——

(i)

每個位於該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均不超過20平方米;及

(ii)

各個位於該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不超過該部分總面積的5%;

(g)

就於並非建築物公用部分的部分(非公用部分)進行的工程而言,在該工程完成時,各個位於該非公用部分的花棚所覆蓋的面積的總和 ——

(i)

不超過20平方米;及

(ii)

不超過該部分總面積的5%;及

(h)

該工程不屬第2.45項所描述者。

1.46.

於建築物內豎設金屬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或改動建築物內的管道或支架,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管道的最小橫切面尺寸,超過900毫米;及

(c)

該管道的最大橫切面尺寸,超過1.8米。

1.47

豎設或改動室外金屬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以及 ——

(a)

該管道或支架位於地面或建築物屋頂上,而該工程不屬第2.47或3.47項或附表2第2部第22項所描述者;

(b)

該管道或支架自建築物外牆伸出,或自地面上的圍牆伸出,而 ——

(i)

該管道或支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牆伸出超過750毫米;及

(ii)

該工程不屬第3.48項或附表2第2部第23項所描述者;或

(c)

該管道或支架位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或懸掛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底部之下,而 ——

(i)

該管道(或與該支架相關的管道)的最大橫切面尺寸,不超過750毫米;及

(ii)

該工程不屬第3.48項或附表2第2部第23項所描述者。

1.48. 修葺、更換或拆除室外覆蓋層,但前提是 ——
(a)

如屬修葺或更換工程——該工程是按照該覆蓋層的原來設計進行的;及

(b)

該工程不屬第2.48或3.31項所描述者。

1.49. 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豎設玻璃強化聚酯水箱,或改動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玻璃強化聚酯水箱,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b)

該水箱的容量,不超過4.5立方米;及

(c)

該工程不屬第2.3項或附表2第2部第3項所描述者。

1.50.

於地面、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或建築物屋頂(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豎設位置),豎設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支承構築物)或該等裝置的金屬箱(金屬箱),或改動在豎設位置的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b)

(如屬支承構築物)該構築物的高度 ——

(i)

如該構築物經設計用作支承天線或收發器——不超過2.5米;或

(ii)

如該構築物經設計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裝備裝置——不超過1.5米;

(c)

如屬金屬箱 ——

(i)

該金屬箱的重量,不超過該屋宇裝備裝置的重量的10%;及

(ii)

該裝置在所有方向,均與該金屬箱的內面相距不超過200毫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3.50項所描述者。

1.51.

於建築物內豎設用作懸掛空調裝置或機械通風裝置的承托支架,或改動建築物內用作懸掛空調裝置或機械通風裝置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c)

該支架經設計用作支承重量超過150公斤的空調裝置或機械通風裝置。

1.52.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花槽,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花槽,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花槽的高度,不超過600毫米;及

(d)

如該屋頂屬非開放屋頂——該屋頂並無跨度超過12米的結構構件。

1.53.

於地面豎設室外支柱,或改動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a)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0米;及

(b)

該工程不屬第2.53項或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1.54.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支柱,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2.54或3.54項或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1.55.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實心圍牆,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2米;及

(d)

該工程不屬第2.55或3.55項或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1.56.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圍欄,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b)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c)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d)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5米;及

(e)

該工程不屬第2.56或3.56項或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1.57.

修葺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3.57項或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

1.58.

修葺地面上的室外網欄(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或支柱,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58、2.59、3.58或3.59項或附表2第2部第6或17項所描述者。

1.59.

於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不包括違例實心圍牆)(圍牆)的頂部,豎設網欄、金屬欄杆或支柱,但前提是 ——

(a)

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2.5米;

(b)

該圍牆及該網欄、欄杆或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總高度,不超過10米;及

(c)

該工程不屬第2.57項或附表2第2部第21項所描述者。

1.60.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第2.8或3.6項所描述者。
1.61. 修葺或更換幕牆,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按照原來設計進行;及

(b)

該工程不涉及更換任何連接該幕牆與其主體建築結構的支承構築物或結構構件。

1.62. 鋪設或修葺建築物的屋頂飾面,但前提是 ——
(a)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b)

該工程不屬第2.34項或附表2第2部第7項所描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