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程相關法例詳情 三級小型工程 項目描述
3.1. |
拆除整道位於建築物最低樓層的,並非用作逃生途徑或消防和救援進出途徑的室內樓梯,但前提是—— |
|||
(a) |
該樓梯的高度不多於1.5米;及 |
|||
(b) |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
||||
(i) |
||||
(ii) |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
|||
3.2. |
拆除 —— |
|||
(a) |
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支承構築物),或該等裝置的金屬箱(金屬箱),但前提是 —— |
|||
(i) |
該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位於 —— |
|||
(A) |
地面上; |
|||
(B) |
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或 |
|||
(C) |
建築物屋頂(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 |
|||
(ii) |
如屬用於支承天線或收發器的支承構築物——該構築物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iii) |
如屬用於支承任何其他屋宇裝備裝置的支承構築物——該構築物的高度,不超過2米;及 |
|||
(iv)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2項所描述者;或 |
|||
(b) |
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 —— |
|||
(i) |
該管道或支架位於 —— |
|||
(A) |
地面上;或 |
|||
(B) |
建築物屋頂(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 |
|||
(ii) |
該管道或支架的高度,不超過2米;及 |
|||
(iii)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2項所描述者。 |
|||
3.3. |
按照原來設計,修葺或更換防護欄障(不包括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外牆),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及 |
|||
(b) |
該防護欄障所在的水平與相鄰水平之間的高度差距不多於2米。 |
|||
3.4. |
拆除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
|||
(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 |
|||
3.5. |
拆除地面上的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
(b)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2.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6項所描述者。 |
|||
3.6. |
建造、改動、修葺或更換窗或玻璃外牆,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ab) |
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超過100米; |
|||
(b) |
如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多於3.5米,但不多於100米—— |
|||
(i) |
該工程只涉及該窗或玻璃外牆的輔助框;及 |
|||
(ii) |
上述輔助框的長度不多於1.2米; |
|||
(c) |
(如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3.5米)該窗或玻璃外牆並無跨度多於6米的結構構件;及 |
|||
(d)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符合以下說明的簡支梁除外—— |
|||
(i) |
該簡支梁不屬於預應力構造;及 |
|||
(ii) |
該簡支梁不是用於支承任何柱、無梁板或肋狀梁。 |
|||
3.7. |
拆除窗或玻璃外牆,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
|||
(b) |
該窗或玻璃外牆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3.5米。 |
|||
3.8. |
拆除位於建築物屋頂用於電訊服務的無線電通訊站,而該通訊站是採用圍板或機組櫃(連其支承構築物)的形式的,但前提是—— |
|||
(b) |
該工程不涉及以混凝土建造的結構構件; |
|||
(c) |
該通訊站的長度不多於4.5米; |
|||
(d) |
該通訊站的闊度不多於4.5米;及 |
|||
(e) |
該通訊站的高度不多於2米。 |
|||
3.11. |
豎設、改動或拆除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外牆的高度不多於1.1米;及 |
|||
(d) |
該工程不屬第3.45或3.46項所描述者。 |
|||
3.12. |
修葺建築物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
|||
(c) |
該外牆的高度不多於3.5米。 |
|||
3.13. |
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豎設金屬閘,或改動、修葺或拆除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閘每一扇的重量均不多於200公斤; |
|||
(d) |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及 |
|||
(e)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8項所描述者。 |
|||
3.16. |
豎設、改動或拆除伸出式招牌(包括更換招牌的展示面),但前提是—— |
|||
(a) |
該招牌不包含石材; |
|||
(b)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c)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d)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 |
|||
(e)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伸出它所附着的外牆多於1米; |
|||
(f) |
該招牌的厚度不多於300毫米; |
|||
(g)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及 |
|||
(h)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30項所描述者。 |
|||
3.17. |
豎設、改動或拆除靠牆招牌(包括更換招牌的展示面),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5平方米; |
|||
(d)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及 |
|||
(e)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0、11或30項所描述者。 |
|||
3.18. |
拆除 —— |
|||
(a) |
伸出式招牌,但前提是 —— |
|||
(i)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超過2平方米; |
|||
(ii) |
該招牌並無任何部分自它所附着的外牆伸出超過2米;及 |
|||
(iii)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超過6米;或 |
|||
(b) |
固定於地面上的圍牆的招牌。 |
|||
3.19. |
拆除位於建築物屋頂的招牌,但前提是—— |
|||
(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5平方米;及 |
|||
(b) |
該招牌的高度不多於2米。 |
|||
3.20. |
拆除靠牆招牌,但前提是—— |
|||
(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0平方米; |
|||
(b)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6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1項所描述者。 |
|||
3.21. |
拆除位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上的招牌,或拆除懸掛於不是懸臂式平板的露台或簷篷底部之下的招牌,但前提是 —— |
|||
(a) |
(如該招牌是位於露台或簷篷上的)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5平方米; |
|||
(b) |
(如該招牌是懸掛於露台或簷篷底部之下的)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2平方米;及 |
|||
(c) |
招牌的高度不多於1米。 |
|||
3.22. |
拆除固定於地面上的戶外招牌(不包括拆除戶外招牌的擴展基腳),但前提是—— |
|||
(a) |
該招牌的展示面積不多於1平方米;及 |
|||
(b) |
該招牌的任何部分與地面的距離均不多於3米。 |
|||
3.23. |
豎設、修葺、改動或拆除地底以上的排水渠,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主要管道,但更換原有連接組件則除外; |
|||
(c) |
該工程不涉及埋置管道,但穿過牆壁或平板者則除外;及 |
|||
(d) |
該工程並不涉及內支管或衞生設備的修葺或更換。 |
|||
3.24. |
拆除違例豎設的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
|||
3.25. |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簷篷,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如屬豎設或改動工程——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500毫米; |
|||
(ba) |
如屬拆除工程——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750毫米; |
|||
(c) |
該簷篷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及 |
|||
(d) |
該簷篷的最高點 —— |
|||
(i) |
如該簷篷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 |
|||
3.26. |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或自圍牆伸出的建築上的伸出物、簷篷、用於支承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的支架或架(不包括晾衣架),但前提是—— |
|||
(a) |
該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牆伸出超過750毫米; |
|||
(b) |
該伸出物、簷篷、支架或架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3或14項所描述者。 |
|||
3.27. |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 —— |
|||
(aa) |
該支架用於支承空調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支架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600毫米; |
|||
(c) |
該支架的最高點 —— |
|||
(i) |
如該支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及 |
|||
(d) |
該支架經設計用作支承重量不超過100公斤的空調 機、照明裝置或公共電訊服務的天線或收發器(視情況所需而定)。 |
|||
3.29. |
豎設、改動或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晾衣架,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架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750毫米;及 |
|||
(c) |
該架的最高點 —— |
|||
(i) |
如該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 |
|||
3.30. |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晾衣架,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5項所描述者。 |
|||
3.31. |
豎設、修葺或拆除室外覆蓋層,但前提是 —— |
|||
(a) |
該覆蓋層的任何部分與毗鄰地面或毗鄰屋頂(視情況所需而定)的距離,均不超過6米;及 |
|||
(b) |
如屬並非固定於建築物外牆的室外覆蓋層 —— |
|||
(i) |
該覆蓋層是金屬覆蓋層; |
|||
(ii) |
該覆蓋層並非固定於任何懸臂式平板;及 |
|||
(iii) |
若該覆蓋層在某屋頂上方 —— |
|||
(A) 從該屋頂的邊沿起計,該覆蓋層後移距離,超過600毫米;及 |
||||
(B) 該屋頂高於地面不超過20米。 |
||||
3.32. |
拆除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違例單層構築物,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構築物的高度不多於2.5米; |
|||
(c) |
該構築物不是無梁板、預應力混凝土構造、傳送主梁、吊桿、跨度多於1.2米的懸臂式構築物或擋土構築物; |
|||
(d) |
該構築物並無跨度多於4.5米的結構構件;及 |
|||
(e) |
該構築物的有蓋面積不多於20平方米。 |
|||
3.33. |
拆除位於圍牆或建築物入口的金屬閘,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閘每扇的重量均不多於200公斤; |
|||
(d) |
該閘的高度不多於3.2米;及 |
|||
(e)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8項所描述者。 |
|||
3.34. |
鞏固位於地面或平板(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用於支承空調機、冷卻水塔或任何相關管道的違例構築物,但前提是該構築物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不多於100 公斤的空調機或冷卻水塔的。 |
|||
3.35. | 鞏固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用於支承空調機或任何相關管道的違例金屬支架,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支架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600毫米; |
|||
(c) |
該支架是設計用作支承重量不多於100公斤的空調機的;及 |
|||
(d) |
(如該支架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3米)該支架並無伸出任何街道或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
3.36. |
鞏固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違例晾衣架,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架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750毫米;及 |
|||
(c) |
(如該架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3米)該架並無伸出任何街道或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
3.37. |
鞏固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違例簷篷,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500毫米; |
|||
(c) |
該簷篷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及 |
|||
(d) |
(如該簷篷的最高點與地面的距離不多於3米)該簷篷並無伸出任何街道或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之上。 |
|||
3.38. |
改動自建築物外牆伸出的違例簷篷,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簷篷不是以混凝土建造的; |
|||
(c) |
在緊接該改動前,該簷篷伸出該外牆多於500毫米,但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750毫米; |
|||
(d) |
在緊接該改動後,該簷篷並無任何部分伸出該外牆多於500毫米;及 |
|||
(e) |
如該簷篷的最高點 —— |
|||
(i) |
若該簷篷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不超過3米;或 |
|||
(ii) |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不超過3米, |
|||
該簷篷並無伸出至任何街道或該建築物的公用部分上方。 |
||||
3.39. |
於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d) |
該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 |
|||
(e) |
該牆的厚度不超過75毫米; |
|||
(f) |
支撐該牆的樓板的厚度不小於125毫米; |
|||
(g) |
支撐該牆的樓板的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及 |
|||
(h) |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1米但不超過0.3米。 |
|||
3.40. |
於非住用樓宇單位內,豎設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d) |
該牆的高度不超過3.5米; |
|||
(e) |
該牆的厚度不超過100毫米; |
|||
(f) |
支撐該牆的樓板的樓面地台的厚度不超過25毫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及 |
|||
(g) |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超過0.2米但不超過0.4米。 |
|||
3.41. |
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住用樓宇單位的樓板,但前提是——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如有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豎設於樓宇單位內—— |
|||
(i) |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少於0.1米;及 |
|||
(ii) |
第3.39(a)、(b)、(c)、(d)、(e)及(f)項的條件獲符合; |
|||
(c) |
該樓板的厚度不小於125毫米; |
|||
(d) |
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1 200千克;及 |
|||
(e) |
該地台的厚度—— |
|||
(i) |
如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
(A) 若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150毫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75毫米;及 |
||||
(ii) |
如該地台的密度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
(A) 若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1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100毫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45毫米。 |
||||
3.42. |
舖設實心地台,以加厚非住用樓宇單位的樓板,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如有用磚建造的非承重牆豎設於樓宇單位內—— |
|||
(i) |
以該樓宇單位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該樓宇單位的加建牆壁總長度少於0.2米;及 |
|||
(ii) |
第3.40(a)、(b)、(c)、(d)及(e)項的條件獲符合; |
|||
(c) |
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1 200千克;及 |
|||
(d) |
該地台的厚度—— |
|||
(i) |
如該地台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
(A) 若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2.5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200毫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125毫米;及 |
||||
(ii) |
如該地台的密度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 —— |
|||
(A) 若該地台在該樓宇單位的10平方米的樓面面積內的總面積,不超過2平方米,而在每個地台範圍之間最接近的水平距離,不少於2米——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150毫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由結構樓面水平量度,超過25毫米但不超過75毫米。 |
||||
3.43. |
拆除自建築物外牆或自圍牆伸出的可收合遮篷。 |
|||
3.44. |
修葺位於建築物屋頂上或地面花園的花棚,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花棚的高度,不超過2.5米;及 |
|||
(d) |
該花棚所覆蓋的面積,不超過20平方米。 |
|||
3.45. |
在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開鑿洞口,但前提是 —— |
|||
(a) |
在該洞口的範圍內,相距最遠的2點的距離,不超過150毫米; |
|||
(b) |
如屬有2個或多於2個洞口的牆壁(不論是在該開鑿工程之前或之後)——每個洞口之間的距離,均不少於150毫米;及 |
|||
(c) |
在該開鑿工程完成時,該外牆上任何一個1平方米的範圍內,洞口的總數不超過3個。 |
|||
3.46. |
把開有洞口的非承重鋼筋混凝土外牆或用磚建造的非承重外牆復原,但前提是:在該洞口的範圍內,相距最遠的2點的距離,不超過150毫米。 |
|||
3.47. |
於地面或建築物屋頂豎設室外金屬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或改動地面或建築物屋頂上的管道或支架,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與毗鄰地面或毗鄰屋頂(視情況所需而定)的距離,不超過1.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2項所描述者。 |
|||
3.48. |
豎設或改動室外金屬通風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但前提是: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以及 —— |
|||
(a) |
該管道或支架自建築物外牆伸出,而 —— |
|||
(i) |
該管道或支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外牆伸出超過600毫米;及 |
|||
(ii)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 —— |
|||
(A) 如該管道或支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 |
||||
(b) |
該管道或支架位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而 —— |
|||
(i) |
該管道(或與該支架相關的管道)的最大橫切面尺寸,不超過600毫米; |
|||
(ii)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 —— |
|||
(A) 如該管道或支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及 |
||||
(iii)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與該露台、外廊或簷篷的距離,不超過1.5米;或 |
|||
(c) |
該管道或支架懸掛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底部之下,而 —— |
|||
(i) |
該管道(或與該支架相關的管道)的最大橫切面尺寸,不超過600毫米;及 |
|||
(ii) |
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 —— |
|||
(A) 如該管道或支架在某屋頂上方——與該屋頂的距離超過3米;或 |
||||
(B) 在其他情況下——與地面的距離超過3米。 |
||||
3.49. |
拆除通風管道(管道)或相關的承托支架(支架),但前提是 —— |
|||
(a) |
該管道或支架 —— |
|||
(i) |
自建築物外牆伸出; |
|||
(ii) |
自地面上的圍牆伸出; |
|||
(iii) |
位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或 |
|||
(iv) |
懸掛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底部之下; |
|||
(b) |
如屬自建築物外牆或自地面上的圍牆伸出的管道或支架——該管道或支架並無任何部分自該牆伸出超過750毫米; |
|||
(c) |
如屬位於建築物的露台、外廊或簷篷(不包括懸臂式平板)上的管道或支架——該管道或支架的最高點與該露台、外廊或簷篷的距離,不超過2米;及 |
|||
(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3項所描述者。 |
|||
3.50. |
於地面或建築物屋頂(不包括懸臂式平板及非開放屋頂)(豎設位置),豎設用於支承屋宇裝備裝置的構築物(支承構築物)或該等裝置的金屬箱(金屬箱),或改動在豎設位置的支承構築物或金屬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如屬支承構築物 —— |
|||
(i) |
該構築物經設計用作支承符合以下說明的屋宇裝備裝置 —— |
|||
(A) 重量不超過200公斤;及 |
||||
(B) 平均重量(如該構築物位於地面上)不超過地面面積每平方米100公斤或(如該構築物位於屋頂上)不超過平板面積每平方米100公斤;及 |
||||
(ii) |
該構築物的高度 —— |
|||
(A) 如該構築物經設計用作支承天線或收發器——不超過2.5米;或 |
||||
(B) 如該構築物經設計用作支承其他屋宇裝備裝置——不超過1.5米;及 |
||||
(c) |
如屬金屬箱 —— |
|||
(i) |
該金屬箱的重量,不超過該屋宇裝備裝置的重量的10%;及 |
|||
(ii) |
該裝置在所有方向,均與該金屬箱的內面相距不超過200毫米。 |
|||
3.51. |
修葺或拆除室外豎梯,但前提是: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8項所描述者。 |
|||
3.52. |
修葺或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花槽,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及 |
|||
(c) |
該花槽的高度,不超過1.1米。 |
|||
3.53. |
修葺任何以下項目,但前提是:工程不涉及挖掘深度超過300毫米的挖掘工作,或更換或拆除砌石塊 —— |
|||
(a) |
砌石擋土牆內的勾縫; |
|||
(b) |
天然、經平整或人工建築的斜坡的堅硬護層; |
|||
(c) |
與天然、經平整或人工建築的斜坡連接的排水明渠、排水井或沉沙井; |
|||
(d) |
與擋土牆連接的排水明渠、排水井或沉沙井。 |
|||
3.54.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支柱,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5米; |
|||
(d)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但不包括底座)的重量,不超過100公斤; |
|||
(e) |
如該屋頂有多於一條支柱——每條支柱之間的距離,最少有2.5米; |
|||
(f) |
支撐該支柱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及 |
|||
(g)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
3.55.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實心圍牆,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屋頂的加建牆壁總長度,以該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不超過0.3米; |
|||
(d) |
支撐該圍牆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 |
|||
(e)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1.1米; |
|||
(f) |
該圍牆的厚度,不超過100毫米; |
|||
(g) |
該圍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及 |
|||
(h)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
3.56. |
於建築物屋頂豎設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或改動建築物屋頂上的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會導致對任何懸臂式平板造成額外荷載; |
|||
(b)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c)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1.5米; |
|||
(d) |
支撐該圍欄的屋頂樓板的厚度,不少於150毫米; |
|||
(e)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
|||
(f)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 —— |
|||
(i) |
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300毫米; |
|||
(ii) |
該圍牆的厚度,不超過100毫米; |
|||
(iii) |
該圍牆的密度,不超過每立方米650千克;及 |
|||
(iv) |
該屋頂的加建牆壁總長度,以該屋頂的樓面面積每平方米計,不超過0.3米;及 |
|||
(g)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
3.57. |
修葺地面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3米;及 |
|||
(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5項所描述者。 |
|||
3.58. |
修葺地面上的室外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 |
|||
(b)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c)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及 |
|||
(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6項所描述者。 |
|||
3.59. |
修葺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及 |
|||
(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
|||
3.60.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
3.61.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1.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
3.62. |
修葺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c) |
該網欄或欄杆並非用作防護欄障; |
|||
(d)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1米;及 |
|||
(e)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
3.63.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9項所描述者。 |
|||
3.64.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實心圍牆,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牆的高度,不超過1.5米;及 |
|||
(c)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20項所描述者。 |
|||
3.65. |
拆除建築物屋頂上的網欄或金屬欄杆(不論其靠地部分是否實心圍牆)(圍欄),但前提是 —— |
|||
(a) |
該工程不涉及改動任何其他結構構件; |
|||
(b) |
該圍欄(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2.5米; |
|||
(c) |
如該圍欄的靠地部分是實心圍牆——該圍牆本身的高度,不超過1.1米;及 |
|||
(d)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8項所描述者。 |
|||
3.66. |
拆除地面上的室外支柱,但前提是 —— |
|||
(a) |
該支柱(包括在其頂部的任何設施)的高度,不超過5米;及 |
|||
(b) |
該工程不屬附表2第2部第17項所描述者。 |